我刚刚预付了履行金2000之后还要交担保费10%,就是5000元,你们帮我想...

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:2024-11-03 21:08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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热心网友 时间:2024-11-03 21:56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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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财务管理规章制度
第一章 总则
第1条 为加强财务管理,根据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财务制度,结合公司具体情况,制定本制度。
第2条 财务管理工作必须在加强宏观控制和微观搞活的基础上,严格执行《会计法》和财经纪律,以提高经济效益,壮大企业经济实力为宗旨。
第3条 财务管理工作要贯彻“勤俭办企业”的方针,勤俭节约,精打细算,在企业经营中制止铺张浪费和一切不必要的开支,降低消耗,增加积累。
第4条 公司及下属分公司的财务工作,都必须执行本制度。
第二节 财务机构与会计人员
第5条 公司设置独立的财务机构。非独立核算的单位配备专职财务人员。
第6条 公司设财务科。财务科设科长,
根据业务工作情况和需要设副科长或配备必要的会计人员(记帐员、出纳员等)。
第7条 财务科长负责协助总经理管理好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,对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负责。
科长主要职责如下:
1.执行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(董事会)的决议,主持编制公司的财务计划、信贷计划和会计报表等,主持财产清查工作,落实完成计划的措施,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,指导各项财务活动,考核生产经营成果,对总经理负责并报告工作;
2.主持财务部的工作,编制定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,切实领导财会人员完成各项会计业务工作;
3.执行总经理有关财务工作的决定,控制和降低公司的经营成本,审核监督资金的动用及经营效益,按月、季、年度向总经理、董事会提交财务分析报告;
4.筹划经营资金,负责公司资金使用计划的审批、报批和银行借、还款工作;
5.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对企业会计人员进行财务检查,监督分公司执行财经纪律和规章制度;
6.制订财务计划,搞好会计核算,及时、准确、完整地核算生产经营成果,考核计划执行情况,定期提供数据、资料和财务分析报告;
7.参与投资、重大经济合同的可行性研究;
8. 监督财务科和会计人员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、法令、制度和遵守财经纪律,制止不符合财经法令、不讲经济效益、不执行计划和违反财经纪律的事项;
9.监督、检查资金使用、费用开支及财产管理,严格审核原始凭证及帐表、单证,杜绝贪污、浪费及不合理开支。
10. 负责对财务人员进行领导、指导、检查、监督,并对财务人员的调动、任免、晋升、奖惩等提出建议、评定,总经理批准后执行;
11.负责搞好公司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,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素质和业务水平。
12.负责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宜。
第8条 财主管部门,除做好本部门各项业务工作外,负责从业务上对下属各级财务部门和会计人员。
第9条 计划财务部部长领导计划财务部的工作,在总经理和总会计师领导下主持公司的财务工作。
第10条 财务科副科长协助部长工作,负责分管的财务工作。
第11条 各级财务部门都必须建立稽查制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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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纳员不得兼管稽核、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、费用、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。
第12条 财会人员都要认真执行岗位责任制,各司其职,互相配合,如实反映和严格监督各项经济活动。
记帐、算帐、报帐必须做到手续完备,内容真实,数字准确,帐目清楚,日清月结,按期报帐。
第13条 各级领导必须切实保障财会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和履行职责。
第14条 财会人员在办理会计事务中,必须坚持原则,照章办事。对于违反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的事项,必须拒绝付款、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,并及时向上级部门和领导报告。
公司支持财务人员坚持原则,按财务制度办事。严禁任何人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进行打击报复。公司对敢于坚持原则的财会人员予以表扬或奖励。
第15条 财会人员力求稳定,不随便调动。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因故离职,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,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,不得离职,亦不得中断会计工作。
被撤销、调离岗位的财会人员,必须会同有关人员编制财立、资金、债权债务移交清册,办理交接手续。
移交交接包括移交人经管的会计凭证、报表、帐目、款项、公章、实物及未了事项等。移交交接必须实行监交。分公司、一般财会人员的交接,由财务科长进行监交;财务副科长的交接,由帐务科长会同总经理进行监交;帐务科长的交接,由总经理负责进行监交。
第三章 会计核算原则及科目报表
第16条 公司执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》、《中小企业会计制度》、《会计人员职权条例》、《企业会计准则》和《企业财务通则》等法律法规关于会计核算一般原则、会计凭证和帐簿、内部审计和财产清查、成本清查等事项的规定。
第17条 公司采用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的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,并按有关的规定办理会计事务。
第18条 记帐方法采用借贷记帐法。记帐原则采用权责发生制。以人民币为记帐位币。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,按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规定办理。
第19条 如新成立合资企业,其所发生的债权、债务、收益和费用等应按实际收付的货币记帐,同时应选用一种货币为本位币,将所有外币折合成本位币记帐和编制财务报表。
第20条 一切会计凭证、帐簿、报表中各种文字记录用中文记载,必要时可用外国文字旁述;数目字用阿拉伯数字记载。记载、书写必须使用钢笔,不得用铅笔及圆珠笔书写。
第21条 公司对公司资本坚持资本确定、资本充实的原则。
第22条 公司收益与费用的计算,实行统一核算,按需设帐的原则。对同一时期的各项收入及与其相关联的成本、费用都必须在同一时期内反映,如应付工资、应提折旧等均按规定时间进行,不应提前或延后。
第23条 公司采用的会计处理方法,前后各期必须一致,非董事会同意,任何人不得随意改变。
第24条 凡与公司合作经营的企业,应按合同规定的资本总额、出资比例、出资方式,在规定期限内投入资本。具体如下:
1.以现金投资的,应以收到或汇入开户银行的日期和金额作为记帐依据;
2.以厂房、设备、原材料等实物投资的,应按合同规定并经检验核实的实物清单、金额、收到实物的日期作为记帐依据;
3 .以专有技术、专利权等无形资产作投资的,应以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日期为记帐依据;
4.各方交付的出资额,应由政府批准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,出具验资报告后,据以发给出资证明。
第25条 公司向其他单位投资付出的资金,应按投出时交付的金额记帐,所发生的收第 2 页
益和损失,应在投资损益科目中入帐,在利润表中单独反映。
第26条 长期借款的利息支出,应根据公司用款时间计算利息。
第27条 公司以单价2000元以上、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资产为固定资产,分为5大类:
1.房屋及其他建筑物;
2.机器设备;
3.电子设备(如手提程控电话机、复印机、电传机等);
4.运输工具;
5.其他设备。
第28条 各类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:
1.房屋及建筑物20年;
2.机器设备(含室内装修)10年;
3.电子设备、运输工具5年;
4.其他设备5年。
固定资产以计留10%残值提取折旧。固定资产提完折旧后仍可继续使用的,不再计提折;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要补提足额折旧。
第29条 购入的固定资产,以进价加运输、装卸、包装、保险等费用作为原价。需安装的固定资产,还应包括关税及工商税等。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,应以投资协议约定的价格为原价。
第30条 固定资产必须每年盘点一次,对盘盈、盘亏、报废及固定资产的计价,必须严格审查,按规定经批准后,于年度决算时处理完毕。
1.盘盈的固定资产,以重置完全价值作为原价,按新旧的程度估算累计折旧入帐,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转入公积金。
2.盘亏的固定资产,应冲减原价和累计折旧,原价减累计折旧后的差额作营业外支出处理。
3.报废的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(减除清理费用后的净额)与固定资产净值的差额,其收益转入公积金,其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。
4.公司对固定资产的购入、出售、清理、报废及内部转移等都要办理会计手续,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帐进行核算。
第31条 凡单项债权(不论境内外)帐龄超过1年仍未回收时,应按年度提取10%的比例提取坏帐准备金,并报税务机关备案。
第32条 公司主要的会计报表有如下几种:
1.资产负债表(年、季、月);
2.损益表(年、季、月);
3.股息红利分配方案(年度);
4.财务状况变动表(年度);
5.固定资产盘点表(年度);
6.银行及其他贷款情况表(季度);
7.现金出纳月终盘存表(月);
8.提取坏帐准备金明细表(年度);
9.应收、应付和预付款项明细表(月)。
第四节 资金、现金、费用管理
第33条 计划财务部和各财务部要加强对资产、资金、现金及费用开支的管理,防止损失,杜绝浪费,良好运用,提高效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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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34条 银行帐户必须遵守银行的规定开设和使用。银行帐户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,严禁出借帐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,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、转帐套现。
第35条 银行帐户的帐号必须保密,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。
第36条 银行帐户印鉴的使用实行3章分管并用制。即:财务章由出纳保管,经理私章和会计私章由本人各自保管,不准由1人统一保管使用。印鉴保管人临时出差时由其委托他人代管。
第37条 银行帐户往来应逐笔登记入帐,不准多笔汇总记帐,也不准以收顶支记帐。应按月与银行对帐单核对,未达收支,应作出调节表逐笔调节平衡。
第38条 财会人员办理信汇、电汇、票汇(含自带票汇)、转帐支付等付出款项,一律凭付款审批单办理。付款审批单应附入付款凭证记帐备查。
付款审批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填制报批。付款审批权限如下:属预付货款、定金的,1万元以下的(含1万元)由分公司负责人、公司主管副总经理和财务科长共同审批;1万元以上至10万元的(含10万元)由公司总经理审批;10万元以上的由董事长审批。
同一项目(含同一笔贸易)应按合计总额报批,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、支付。
报批的项目,上报部门应先提出初审意见;由总经理、董事长审批的,先报财务科长审查。
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,财务人员有权且必须拒绝支付,并及时向上级请求处理。
第39条 根据已获批准签订的合同付款的,应严格按合同规定的期限付出,不得早付或迟付,也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,非经收款单位书现正式委托,也不准改变收款单位(人)
凡委托其他单位(人)代付款的,一律上报总经理批准。
第40条 各单位应建立资金回笼情况的跟踪制度。凡付出款(物)5万元以上的,各单位财务必须逐项跟踪基1资金回笼情况,并按月汇总后上报计划财务部、总会计师和总经理。对到期的应收资金,各单位应督促经办人员及时催收;发现问题的,应及时上报请示处理。
第41条 库存现金不得超过3000元,超过部分当天下午存入银行。禁止坐支业务收入现金。
第42条 一切现金往来,必须收付有合法有效凭据,手续按章齐备,严禁口说为凭。
第43条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帐套现和大额度(5000元以上)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。严禁各单位私设小钱柜。
第44条 严禁将公款存入私人帐户,违者按贪污论处。
第45条 现金日记帐必须用固定格式的合订式一本帐,严禁使用两本帐或帐外有帐。
第46条 主管会计每月月终要会同出纳员盘点现金库存一次,保证钞帐相符。盘点表应随同会计报表一起上报。
第47条 领用空白支票,必须在支票签领薄上注明限额、日期、用途及使用期限,并视金额大小按第三十八条审批规定报批,同时领用人签字证实。所有空白支票及作废支票
均必须存放保险柜内。严禁空白支票在使用前先盖上印章。
第48条 正常的办公费用开支,必须有正式发票,印章齐全,除经手人、验收人签字外,经总经理或其授权人批准后方能报销付款。
第49条 商品运杂费、保管费、包装费、手续费等,必须注明商品批次及购销发票号码,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报销。其中对手续费等额外支出,经办人还须另付合同书或情况说明等报批:1000元以下的由公司主管副总经理、财务科长共同审批,1000元以上的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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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50条 业务费实行包干制,按实现利润的比例提取,提取的比例由总经理确定。提取后应专款专用,不得私分、贪污。
公司各部门的业务费,由部门负责人(主任)审核,1000元以上的由总会计师签署
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。
公司员工的差旅费,由各部、室部长(主任)审核,由财务科长签署意见后报总经理审批报销。
第51条 探亲旅费、医疗费等按国家的规定报销。
第52条 非生产性的特殊开支,如赞助金、会费等在福利基金列支,由总经理(董事长)审批。
第53条 购置固定资产(包括维修、租用),必须先立项、作出预算,并按第三十八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购置。
第54条 对中、长期投资要选好投资项目,节约投资费用,缩短投资回收期,提高投资效益。公司财务必须对投资的可行性报告提出评估意见,并加强对投入产出资金的管理。任何投资,均须按第三十八条审批权限规定经批准后才能投入。
第55条 公司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原则上自筹解决。如须贷款,由财务科提前做出局面计划并由财务科长审查后,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。
分公司如周转资金需向公司临时借调的,应先报财务科签署意见后,由总经理或董事长审批。
第56条 严禁未经公司由总经理(董事长)或董事会批准,公司为外单位或个人担保贷款。
第57条 严格资金使用审批手续。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备的资金使用事项,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。否则按违章论处并对该资金的损失负连带赔偿责任。
第58条 有关资金使用的审批,在审批人员出差时,由其指定代理人代为审批。批件必须附入有关发票、单据后面入帐备查。
第五节 工资及奖金
第59条 公司实行“按劳取酬”、“多劳多得”的分配制度。
第60条 公司员工年度工资及资金总额,由总经理按公司工资结算制度的规定拟订。
第61条 员工的工资标准和奖励方法,由财务科会同各部门提出方案,报总经理审定。
第62条 员工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工资制度,具体办法由财务科拟订,报总经理审定,董事会批准。
第63条 下属公司、企业的资金按下达的利润基数及实际完成的利润额分别提取,采取平时预提、年终结算的方法,提取比例由财务科拟订,报总经理审定,董事会批准。
第六节 税收及利润分配
第64条 公司及分公司应依法向国家缴纳税金,不准偷税漏税。
第65条 税后利润的分配按章程的规定执行。
第七节 利润支付和库存物资财务管理
第66条 应付股东的利润,必须在次年6月底前支付70%,余下30%在次年9月底前交清。具体支付比例由财务科拟订,报总经理审定,董事会批准。
第67条 仓库必须建立严密的出入库制度和保管手续的规范,仓库管理人员每月必须向财务科报送一次库存报表,报表同时抄送上级财务部门。
第68条 仓库每月由会计会同仓库管理人员进行一次实物盘点,并编制出库存物资盈亏表,盈亏表同时抄报上级财务部门。
第69条 对库存产品、物资等的盘盈盘亏,仓库不得自行作财务处理。盘亏在1000元以下者(含1000元),由所在财务科审核,报主管副总经理审批后处理,1000元以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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的,须由财务科报总经理审批后处理。
第八节 会计凭证和档案保管
第70条 各下属公司、企业必须加强对发票的管理,安排专人负责发票的登记、领用、清理、核对工作。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开发票,违者处发票额15%以罚款和扣发1-2个月的奖金,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。
第71条 会计凭证必须内容真实、手续完备、数字准确、不得涂改、挖补,如事后发现差错,也必须由经办人负责划双红线并盖章进行更正。
第72条 会计档案必须按月装订成册,妥善保管,不得丢失,至少保存15年。总帐、财务报表、财务报告等要永久保存。
第73条 会计档案保存期满需销毁时,财务科应抄具清单,财务各有关责任人签字后,报总经理、董事会、主管部门和税务机关同意后,才能销毁。销毁清单作会计档案永久保存。
附则:
第74条 本制度财务部负责解释,并在股东会议通过后即日执行

制度
依据公司最近出现的种种问题,先从报销、借款、往来、常用工具管理、仓库管理和成本核算规范,制定以下制度:
报销
1.所报费用必须符合报销范围,不得擅自捏造报销事实和凭据
成本核算制度
工具管理制度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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