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发布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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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2024-10-23 03:2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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时间:2024-10-23 17:51
国发[2005]36号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*,*各部委、各直属机构:
就业是民生之本。为确保就业再就业*落实,市场导向就业机制完善,保障下岗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,促进经济发展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、维护社会稳定,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如下:
一、工作指导思想与主要任务
遵循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,将扩大就业置于经济社会发展更加突出的位置,实施“劳动者自主择业、市场调节就业和*促进就业”的方针。重点解决*转轨遗留的再就业问题,做好新增劳动力就业,推进城乡统筹就业,控制失业,加强就业法制建设,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机制。
二、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
坚持发展促进就业的良性互动,制定经济社会*时考虑就业因素,推动非公有制经济发展,发展劳动密集型行业和中小企业,推进劳务协作和对外劳务输出,支持灵活就业,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和城市有序流动。
三、*扶持
对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群体提供*扶持,包括发放《再就业优惠证》,提供自谋职业、自主创业的*支持,减免税费、提供小额担保贷款等。
四、实施步骤与要求
- 完善就业统计制度,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,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变化。
- 加快就业法制建设,总结经验,制定促进就业法规,形成长效机制,完善社会保障制度,建立与就业联动机制。
- 建立失业预警机制,综合运用法律、经济和行政手段*失业,减少失业,保持就业稳定。
- 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,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,针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重点帮助和公益性岗位支持。
- 通过多渠道宣传就业再就业*,树立先进典型,引导转变就业观念,营造全社会参与局面。
此通知旨在进一步推动就业再就业工作,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。
(具体*内容略)
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,财政给予50%贴息(*与地方各25%)。*鼓励企业吸纳就业:对符合条件的商贸、服务企业,按实际招用人数减免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,期限最长3年;同时,提供社会保险补贴,补贴标准为单位应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,个人部分仍需个人负担。针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,根据新招用的持《再就业优惠证》人员数量给予贷款,最高100万元,财政贴息等按已有规定执行。对4050人员灵活就业并参加社保,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,最长3年。就业困难对象可获优先安排在公益性岗位,社保补贴标准按单位应缴纳的养老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计算,补贴期限可延长至3年。*管理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纳入当地再就业规划,及时核发《再就业优惠证》,落实相关*,所需资金地方财政解决。《再就业优惠证》发放和使用需严格管理,违规行为将被严肃处理。各地可根据实际扩大*适用范围,将其他集体企业下岗职工纳入,所需资金地方财政解决。促进城乡就业,加强信息交换和协查制度,建立城乡一体化劳动力市场。完善公共就业服务制度,提供免费职业介绍服务,发展专业性职业中介机构,建立职业介绍补贴*。加强劳动力市场信息系统建设,提高服务质量。
优化就业服务与失业保险,实现全程信息化,整合各级就业服务机构,定期发布职业信息,提升劳动力市场匹配效率。
加强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,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,针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重点帮助和公益性岗位支持。完善服务功能,提高工作质量,强化业务培训,确保工作经费。
探索信用社区与个人信用制度联动,为下岗失业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提供条件。
动员全社会教育资源,为城乡劳动者提供多层次、多形式职业培训,推行创业培训,提供一次性职业培训补贴,确定定点教育培训机构,引导培训机构开展定向培训。
加强职业技能实训与鉴定服务,建设公共实训基地,开展专项职业能力考核,提供职业技能鉴定,为失业人员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,对符合条件者提供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。
建立失业预警机制,综合运用法律、经济和行政手段*失业,减少失业,保持就业稳定。
鼓励国企主辅分离,创办面向市场的独立法人实体,分流安置富余人员。规范国企重组、关闭、破产过程,确保职工权益。
规范企业裁员行为,指导企业制定裁员方案,确保经济补偿和债务解决。
深化劳动力市场改革,打破城乡、地区分割,规范市场秩序,维护劳动者权益,定期清理整顿市场,打击违法乱纪行为,建立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制度,加大执法监察力度。
文章精简压缩如下:
(二十)完善就业统计制度,建立劳动力调查制度,准确掌握劳动力市场变化。
(二十一)加快就业法制建设,总结经验,制定促进就业法规,形成长效机制,完善社会保障制度,建立与就业联动机制。
(二十二)建立就业失业保险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联动机制,保障享受者基本生活,完善申领办法,促进就业,妥善处理就业后生活保障问题。
(二十三)加强对失业人员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管理,充分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平台作用,实施有针对性的帮助和服务。
(二十四)妥善解决并轨遗留问题,确保企业裁减人员通过劳动力市场再就业,未再就业的享受失业保险和城市最低生活保障。
(二十五)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,东部地区可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。
(二十六)完善社会保险制度,加强扩面征缴,接续再就业人员社会保险,统一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*,强化激励约束机制。
(二十七)巩固和强化就业目标责任制,将就业纳入宏观*指标,解决下岗失业问题,实现就业与社会保障联动。
(二十八)建立统一领导、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,加强对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领导。
(二十九)调整财政支出结构,加大资金投入,设立就业再就业资金,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获得专项转移支付。
(三十)发挥各民主党派、人民团体在*制定、团结参与、宣传动员、社会监督中的作用,形成全社会参与局面。
(三十一)通过多渠道宣传就业再就业*,树立先进典型,引导转变就业观念,加强基层组织建设,加大思想*工作力度。
以上内容保留了原始文章中的关键点和要求,精简了文字描述,保持了文章结构的完整性。